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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建议,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定。
发生工伤之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六十六条法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出事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法规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法规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前款法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法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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